xubin 发表于 8 小时前

新闻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拆迁中的补偿协议是决定拆迁户能获得多少补偿的最终决定,因此,签订补偿协议是十分重要的事情,关于补偿协议的这些事你一定要清楚!在明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哪里https://www.zaiminglvsuo.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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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补偿协议主体

  补偿协议是需要双方签字的,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查看协议上另一方签字的主体,因为这涉及到日后能不能顺利拿到补偿的问题。一般来说,根据不同的项目,被征收人要与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集体土地征收)、住建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其明确委托的机关,或者由其设立的临时处理征收拆迁事务的机关签订协议。若协议另一方是其他的机关,则需要慎重,最好提前咨询律师。

  2、补偿协议内容

  补偿协议归根到底也是一个合同,合同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重点内容一定要写明,比如:土地性质、补偿认定范围、补偿金额、补偿内容、具体明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有安置房的还要写明安置房的安置地点、面积、所属土地性质以及延期交房、房屋质量问题等责任承担问题。

  另外,一定不要签空的补偿协议,因为补偿协议是要先签字后盖章的,如果签了空协议,具体内容会怎么填写被征收人也不知道,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协议将无法撤销。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协议是最少一式两份的,所以说,被征收人手里一定会留一份补偿协议,那么如果征收方只给一份协议让被征收人签字,那就要小心了。

  3、格式条款

  有时,征收方是不会将自己的违约责任写在里面的,或者象征性的写一些没有实质内容的违约责任,而对被征收人的违约责任会十分具体详细,因此一定要认真审视,不要加重己方责任,也要明确征收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详细内容。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一、安置房的面积,补偿款数额等需要在协议上面进行明确。

  二、补偿款到账的期限,安置房的交房时间,过渡期限、安置小区的地理位置,门牌号等要尽量明确,违约责任也要明确。

  三、口头承诺不要信,空白协议不要签。

  四、协议上面要加盖拆迁实施主体的公章并且要留底。

  你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要弄清楚应该谁与自己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是否完整,有没有明确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支付补偿款时间或是交付安置房期限等。如果与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完整,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签订协议

  导读:当安置补偿方案规定被拆迁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行政机关未完全补偿到位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安置补偿协议》,与《安置补偿方案》保持一致,以确保当事人补偿利益全额到位。

  当事人林某某在浙江省XX市XX市XX村拥有600平方米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因“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案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

  2020年,当事人林某某与XX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XX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总回购房源面积为603㎡【建筑面积180㎡以下(含180㎡)属乙方应安置的住宅面积144㎡,3500元/㎡;乙方应安置建筑面积180㎡以上,属乙方应安置的住宅面积423㎡,5000元/㎡;安置房的公摊面积按20%计算(以180㎡为基数),公摊面积为36㎡,1800元/㎡,计购房款64800元】。

  而《安置补偿方案》规定:“营业性用房的安置,临商业街的住宅底层作为营业性用房的,参照营业性用房给予征收补偿,应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30㎡,其安置面积应在被征收把房屋总面积中予以扣除。安置用房价格计算: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80㎡以下的,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3500元/㎡价格购买;合法建筑面积在180㎡以上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5000元/㎡购买;安置房的公摊面积按20%计算,以1800元/㎡的价格结算。”

  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变更内容如下:

  1.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安置房总面积603㎡*20%=120.6㎡。

  具体计算方式为:

  ①180㎡以下部分:其中公摊36㎡,按照1800元/㎡;144㎡,按照3500元/㎡);

  ②180㎡以上部分应安置面积为423㎡(其中,公摊84.6㎡,按照1800元/㎡;338.4㎡,按照5000元/㎡)。

  2.原告底层住宅用于营业性用房,应安置30㎡营业性用房,面积从被征收房屋总面积内扣除,另行结算差价。

  3.申请购置两个车库,按市场价优惠50%结算。

  杭州市某法院判决安置补偿协议中应安置人口由5人变更为6人,即符合安置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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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补偿方案》是当事人获得补偿的依据,其规定的补偿是当事人拆迁过程中应当获得的补偿利益,行政机关应当全额补偿到位。如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存在未完全按照《安置补偿方案》规定获得全面补偿,且符合方案规定要求的情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行政协议之诉,获取权利救济。(张叶/文)

  导 读

  作为被征收方的公民或者企业在面临征地拆迁时,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就补偿安置标准的确定缺乏平等话语权,在很多场景下,被征收方对于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协议签订后才如梦方醒,发现口头承诺只不过是托词而已!

  那么,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补偿是否还能再提高呢?

  主 文

  所谓补偿安置协议是指在土地(及其地上物)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征收对象如何进行补偿而签订的协议,旨在明确两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所签订协议称为“补偿协议”。

  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条例》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作出了要求,实践操作中,签约率往往能够对征收与否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如果签约率不够,很有可能就不能够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故征收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更倾向于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完成征收。

  征收方手握大权,又愿意协议征收,故其极力促成协议签订的方式也就五花八门,胡萝卜加大棒、半威胁半承诺、虚虚实实、待定处理等等各样闹剧也就一出出上演,甚至不乏断水、断电、断气、阻断交通乃至暴力逼签的手段,在此情境下,无奈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应如何处理呢?

  首先,要确定协议的效力,协议效力一般区分为生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几种,如协议无效或被撤销,那么该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协议条款,如协议效力待定,那么要看其所附的生效条件(或期限)是否达成,不能达成,则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其次,明确协议是否属于以下无效的情形:

  (1)签订协议的征收方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能不含包已经取得授权或委托的情形);

  (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4)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协议;

  (5)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

  (6)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

  (7)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协议。

  再次,确定协议是否属于以下可撤销情形:

  (1)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协议;

  (2)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

  (3)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

  撤销协议存在期限限制,需要多加注意。

  再者,需要进一步判断,协议是否属于效力待定协议,待定原因处于何种状态。

  最后,否定协议效力并非易事,需要足够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持,因此,被征收方作为弱势一方,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保留好相关证据,才能有利于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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