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遇到征地拆迁,被拆迁人不能盲目,了解以下五个法律常识尤为重要
遇到征地拆迁,很多被征收人往往都是被动的承受征收方有关征收信息的输出。须知,部分征收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他们对于政策的解读其实是相对片面与单薄的,他们说的往往也就是他们想让大家知道的,比如强调于他们自身有利的内容,却忽视对自身不利的或者说是于百姓有益的。而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趋向全面的了解征收拆迁知识这尤为必要,只有双方之间存在的信息差距足够小,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在信息获取方面被征收人一定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深入的学习与了解征收法律知识,可以主动的申请信息公开,又或者是积极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信息。拆迁补偿律师咨询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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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上看,有哪些信息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呢?今天就给大家总结并解答一下五个重点问题,这是每个被征收人都务必要明确的。
没给补偿款,就让先搬走,合法吗?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7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进行这种设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避免出现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的情况。显然,“先搬迁后补偿”这一定是不合法的。征收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因补偿未达成一致征收方采取逼迫或强制手段要求被征收人先让房的情况,对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定信念,法律保障每个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要用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选择“先搬迁后补偿”,最终可能很多补偿要求都无法得到实现,因此就算征收方用比较软的乃至极具诱惑力的方式,比如给予高额奖励要求先搬迁再谈补偿,被征收人也要坚守底线,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方先明确补偿款。
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吗?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意味着,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对于补偿方式是有着绝对的选择权的,大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决定是要货币补偿还是要产权置换,不受征收方控制与干涉。而征收方在设置的补偿方案中必须要给出补偿方式的选择,不能说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或是变相的迫使被征收人不得不选择其中的一种,否则就是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这是涉嫌违法的。
口头承诺可信吗?空白协议能签吗?
部分征收方善于将利益当作诱饵,例如他们会跟被拆迁人许诺,只要提前签下协议,就能得到比别人高上许多的补偿金。而实践中,总是有被征收人陷入“空白协议”带来的困境之中,很多合法权益因为这一时的疏忽没法得到保障。
关于“空白协议”,律师已经强调过无数遍了,一定不要轻信,被拆迁人自己要长心、长头脑。空白协议是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比如说在补偿内容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就签了协议,这无异于将主动权完全转移到了征收方的手中。针对空白协议中的补偿方式、金额、期限等内容,征收方想怎么填就会怎么填,而你就只能如砧板上的鱼肉一般,任人宰割。
那么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5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是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的,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一种保障,也是一种权利。各项内容一定要明明白白的约定在协议之中,被征收人才可以签字,切勿签订空白协议。
同时还要提醒一下大家,补偿不合理就不要签字,因为自愿签字的情况下反悔,是难有回旋的余地的。
拆迁补偿款包括对哪些事项的补偿?
征收方给的补偿款中究竟应该包含对哪些事项的补偿,这是实践中被征收人来咨询时经常会问到的问题。而了解了这部分内容对被征收人而言确实也有着一定的必要性,可以让大家对自己应得的补偿金额有一个大概的认知,从而避免一些不合理的情况。补偿中一般包含三项:第一就是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其中包括了房屋价值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室内装饰物的补偿;第二是因拆迁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费用;第三部分就是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部分补偿针对经营性用房来说,一般也是一个较大的金额,是拆迁补偿款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拆迁方能够随意实施强拆吗?
实践中不少被征收人都会遭遇征收方的“强拆威胁”。可能就是在就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征收人不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征收方会直接威胁到“再不按照要就在协议上签字就强拆了,你搬也得搬,不搬也得搬”。很多不懂法律的被征收人害怕到时候真的会遭遇强拆,并且拿不到补偿,于是轻易地便妥协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拆迁方是能够随意地实施强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知,在征收中实施强拆必须要经过法院裁定,司法强拆是拆迁中唯一的合法强拆,征收方作为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利径自强拆的。即便是进行司法强拆,也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不能说拆就拆。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个规定的存在,实践中部分征收方会采用认定违建、认定危房等方式试图规避这一限制条件,进而直接强行拆除,这些行为在征地拆迁领域统统都是不合法的违法强拆。遇到“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大家也不要轻易放松口径,要及时行使法律赋予大家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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