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新拆迁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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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法全文
1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在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https://www.zaiminglvsuo.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 好好 学习了 确实不错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有道理。。。 帮你顶下哈!!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帮帮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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