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kai 发表于 2024-5-21 15:59:02

分析:2020年,防止拆迁陷阱注意事项大整合!第一季


  发表时间:2019-12-31 17:01
https://spccdn.zaiminglvsuo.com/qy/jR/202105/yh_7_3af742d27de26bc34cacab278d861064.jpg?imageMogr2/thumbnail/1440x/format/jpg/quality/98&v=ba105c55d7451a57c53fad0e643f8080

  2020年的钟声马上就要敲响了,有地方的拆迁工作在收尾,而有的地方已经启动了新的拆迁计划。征地拆迁的话题永远离不开“利益”二字。为此,凯诺律师为了让老百姓在2020年拆迁时得到合理的补偿,就根据办案经验整理出了以下常见到了陷阱,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房屋拆迁的价格标准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4121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1、没有征收文件、补偿无保障

  没有征收文件就开始征收的情况比比皆是,比如没有拆迁公告,没有安置补偿方案,没有各种规划许可证等。而且关于补偿也只是让相关人员仅以口头的形式传达给被拆迁人,然后直接让被征收人签字,这种做法不仅仅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日后落实补偿没有可依据的文件,而且被拆迁人的补偿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本条例中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由此可见,在开始实施征收之前,征收方必须要向被征收人公布补偿方案以及征收决定,而且公告里面还要载明被拆迁人诉讼的权利。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没有看到征收决定或是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给的再高,也别着急签订补偿协议,因此只有征收决定公告了,被拆迁人才能够清晰的知道关于征收的相关情况。

  2、征收主体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征收的主体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和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实施征收工作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人是无权征收的。可是实践过程中却频繁的出现了村委会、街道办、镇政府等实施征收的现象,那按照法律规定的来看,这是不合法的。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是其他部门来征收自家房屋或土地,必须要让他们拿出相关部门委托其征收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没有,被征收人可以拒绝搬迁或是签字。

  3、征收文件拿回去再盖章

  征地拆迁中涉及大家的切身利益,因此被拆迁人所收到的文件上都应当要盖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章。为什么要有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公章呢?因为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条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作出征收决定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理所应当文件上就应该要有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公章。

  而且通常情况下,只有盖了章的文件,才是一份合法的文件,也是日后针对某项程序提起诉讼的一个证据。可是实践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被拆迁人收到的文件常常没有公章,有的地方甚至是以“拿回去再盖章,你先签字”为由,拿走所签好的文件。但凯诺律师告诉大家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没有盖章,那这份文件是不是相关部门下发的或是其合法性,就是一个疑问。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拿到了没有盖章的文件,被拆迁人是完全可以拒绝执行或是拒绝认领的。

  而对于相关部门以“拿回去再盖章”为由让你先签字的借口,大家也要注意。被征收人只要记住,凡是征收方拿来的文件,上面必须要盖有相关部门的公章,如果没有你可以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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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海明灯 发表于 2024-5-21 16:07:00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钻石翘翘 发表于 2024-5-21 16:11:12

真是 收益 匪浅

吹雪 发表于 2024-5-21 16:11:43

昌平的网上家园 哈哈 平台不错啊

黯然 发表于 2024-5-21 16:14:25

沙发!沙发!

鸟人锋 发表于 2024-5-21 16:20:23

帮你顶下哈!!

虹雨 发表于 2024-5-21 16:20:31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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