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米狗干货国有产权交易重大风险防范
(一)明确国有产权进入市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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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32号令,国有财产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其中,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可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董事或其他协议。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判断国有控股企业时,需要考虑国有控股企业能否真正支配相关企业,以及支配程度。
32号令对非国有产权市场交易没有严格要求。实践中,在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中,非国有股东要求转让其持有的国有控股企业或控股企业的股权。根据现行规定,这不是强制进入交易。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鼓励非国有产权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此类进入交易是否必须严格按照32号令的规定执行,是否还需履行评估备案程序等,存在空白。我们认为目前的规定没有。如果不严格要求此类产权进入市场,可以不履行评估备案程序,但更尊重转让方的独立意愿,交易也由市场选择。当然,转让需要遵守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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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注转让方委托交易的风险点
对于产权交易机构和拟受让方,应认真审查出让方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息不规范。企业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事项表述不明确,股东大会决议表述不清,签名不规范,职工安置方案签名不完整等尤其是员工安置计划是否完善,对后续交易的完成和绩效有重要影响。二是审批不完善。转让方未取得单位同意转让该行为的审批评价报告未备案或未获批准。或者转让方和目标公司的内部决策不明确。三是未经权利人同意。交易标的涉及抵押、扣押,未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四是权属不明确。如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则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受让方需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违反32号令的规定或构成实际不公平。
作为产权交易机构,应处理转让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转让标的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设置的公平合理性。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交易方式的正确性。选择和其他内容进行规范审查。对转让标的权属不明确、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等潜在风险,应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或出让方及相关权利人出具化解风险声明或承诺,规避法律责任。
(三)关注信息披露风险点
在信息披露环节,要求及时、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否则后续可能因信息披露不完整而产生争议。信息公告应当按照32号令和交易机构规定的时间要求发布,信息发布中不得有目标企业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地方政策要求、环保等重大隐瞒。应当充分披露保护要求、债权债务、企业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障碍等。在正式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此外,在资产转让中,转让方还应在信息公告中设置实物资产的展示期限。
(四)注意不同产权转让类型捆绑交易的风险
现实中,股权转让、资产转让、企业增资等交易大多是逐案讨论、分类管理。订单 32这三种交易在捆绑交易的情况下没有直接规定,但除非法律禁止,否则可以进行。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转让方需要将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或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捆绑销售的情况。如果不区分,就容易出现违规,但严格的交易分离确实会影响交易效率。对此,只要程序和工作到位,除非某些具体限制确实不可能捆绑交易,其他情况都可以捆绑交易。但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捆绑交易应符合公司前置审查程序;股权转让与增资捆绑交易为同一标的或同一转让方的项目。在具体交易中,还需要协调解决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五)保证目标企业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不这样做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的,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款属于第一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和“同等条件”的,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因此,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需要充分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并进行通知,建议全体股东达成协议,明确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愿购买的,应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对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充分保障优先购买权详细披露信息的权利。
(六)注意防范受让人不履行合同的风险
为了提高交易的成功率,在国有产权进入市场之前,转让方通常会寻找具有一定能力的准受让方提前签订框架协议。但产权交易需要开放市场准入,不能保证原拟受让方成功退市,否则交易可能因非法设置资格条件而无效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在框架协议中明确如果交易当时未能成功退市,意向受让人将如何处理。实践中,也会出现出让方上市后不招揽合同的情况。
建议在签署框架协议时收取一定的履约保证金,一旦其不报名或不摘牌,则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并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对于通过正常程序摘牌的受让方也可能不履约,则在事前就明确规定摘牌不履约的法律责任,尽量减少转让方损失。
小结:国有产权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具体的交易规则。作为法律服务机构,无论是为转让方还是受让方提供法律服务,都需要熟悉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严防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具体规定的前提下研究创新可行的服务方案,为交易的达成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路过,支持一下啦 没事我就来看看,哈哈! 为自己家乡的社区网贡献点力量,回个帖子 我是个凑数的。。。 相当不错,感谢楼主无私分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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