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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知晓:民法典关于拆迁的法律规定合集 [打印本页]

作者: liukai    时间: 昨天 17:29
标题: 知晓:民法典关于拆迁的法律规定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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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

  243

  条:农村征地补偿

  3

  项变

  5

  项!

  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

  243

  条是对征收补偿问题作出直接规定的条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和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

  ?,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

  征收?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贪污、挪?、私分、截留、拖?征收补偿费等费?。

  该条款以

  “

  法律

  ”

  的层级明确了以下两点:

  ?是征收?为必须是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所谓

  “

  商业开发

  ”

  不得通过征收途径推动。该款的规定为征收拆迁套上了

  “

  公共利益

  需要

  ”

  这?紧箍咒,对减少征地纠纷发?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是农村征地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由以往的

  3

  项调整为

  5

  项。该条款延续了《?地管理法》的新规,将农村村民住宅的

  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此项在原《物权法》中已有体现)明确写?法律之中。有望有效遏制?些地?

  “

  只补地

  不补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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