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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明白:《民法典》合同编对比:关于债法规则的四大要点 [打印本页]

作者: xubin    时间: 2023-7-14 17:01
标题: 明白:《民法典》合同编对比:关于债法规则的四大要点

  高云


  本文节选自《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甄零科技https://www.onecontract-cloud.com/上海甄零科技有限公司,构筑企业合同管理新未来,合同管理软件可助力企业形成业财法一体化管理体系,赋予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的合同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软件功能包括:在线审核、合同比对、审批审核、自动生成等,适合物业、商场、医院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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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秉持鼓励交易、强调诚信等立法原则,在《合同法》基础上,吸收成熟司法实践经验,对合同编进行了补充完善,显著变化有如下九处。本文将着重讨论“债法规则”中的突出变化。

  九大实务变化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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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订立】新增两种合同订立方式,留白更多想象空间

  【合同效力】无效、无权处分、待批准和可撤销四类规则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内容】赋予相对方成本更低的格式条款抗辩权

  【合同履行】突破合同相对性、完善代位权和新增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担保】明确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丰富交易手段

  【合同变更】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增加交易灵活性

  【合同违约】预期违约、定金效力、赔偿范围、精神赔偿四大问题

  【合同解除】违约方解除权开启新时代

  【债法规则】选择之债、多数人之债、债务加入、债务清偿抵充制度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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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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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法规则】选择之债、多数人之债、债务加入、债务清偿抵充制度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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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合同编担任债法总则功能,因此纳入了众多的债法规则,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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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选择之债规则:新增债务人履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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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选择之债,《民法典》第515、516条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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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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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款的含义是,对于合同当中约定的当事人必须要履行多项义务的,如果双方对于履行选择权没有特殊约定的,债务人首先享有选择权。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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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前述条款规定,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的差异在于债的标的是否单一。简单之债标的是单一的,债务人仅能就该种标的履行。而选择之债在履行前,债务人对债的标的具有选择权,且该选择权的性质为形成权,应当以通知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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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务中,企业法务在合同起草或审改时,如果按照以前的经验,照抄上述法条用作保护己方利益是最保险的做法。但是,由于《民法典》新增了选择之债,如果仍然沿袭以前思路而不作改变的话,将在无形中赋予对方债务履行选择权,对于己方权益保护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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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民法典》第80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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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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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发包人法务在起草合同时,出于强化保护己方权利的考虑,将上述条款照抄进合同当中的话,表面上合同条款更强了,殊不知反而给予了施工人更多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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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假设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中没有特别约定施工人放弃选择权的话,施工人就有权选择采用无偿修理、返工、改建三种债务当中任何一种,对工程质量进行补救。如果施工人在约定期限内或履行期内未作选择,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才转移到发包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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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民法典》颁布之后,企业合同写审改思维需要及时改进。这也是“高云合同六法实训营”经常论及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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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多数人之债规则:新增多数人之债务履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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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517条至第521条规定了新增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系吸取《民法通则》第86条、87条原有规定并进行补充完善而成的,具体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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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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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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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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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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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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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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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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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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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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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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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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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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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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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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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条款系原有合同立法内容合并而成,新增内容不多,在合同实务当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是连带之债会加重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负担,因此其具体内容、承担方式以及追索权等问题,均应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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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债务加入规则:新增债务加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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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加入,或称并存式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系与《合同法》第84条债务转移(免责式债务承担)相对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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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因《合同法》第84条仅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而并存的债务承担仅长期存在于民法理论或个案实践当中,未曾有具体法律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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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民法典》新增了债务加入规则,第55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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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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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债务加入规则,与《民法典》第551条债务移转规则,构成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不同效力形态的完整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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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债务加入制度规则中,新加入的债务人与原来的债务人之间是共同债务关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债务关系由单一的债务人变成了两个或多个共同债务人,这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了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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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需注意的是,与债务移转相较,债务加入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作为构成要件,与债务移转两者的适用规则是需债权人同意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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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债务清偿抵充规则:明确债务清偿抵充形式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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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偿抵充制度规则过去存在于债法理论体系中,用于明确解决债务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规则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合同法》虽未规定清偿抵充规则,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21条已结合司法实践,以司法解释形式正式明确确立了清偿抵充规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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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560、第561条转化在吸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第21条基础上的司法成果,增设清偿抵充规则制度,正式从立法层面予以确认清偿抵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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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清偿抵充规则的适用具有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三种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应按前述优先顺序进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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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具体条款如下: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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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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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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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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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代物清偿规则:《九民纪要》的司法实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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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从而使得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典》均未对代物清偿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可已承认了代物清偿概念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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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民纪要》第44条规定:“【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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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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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条规定:“【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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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九民纪要》内容可看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已承认了代物清偿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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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节选自《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因篇幅所限,部分内容有删减。

  高云(本名汪宏杰),合同六法创始人,《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主编。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3年开启法律从业生涯,主要从事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和不良资产等业务,历任多家律所主任,上市公司法务总监,合规官等职务,先后出版《思维的笔迹》《公司法实务指南》等13本法律实务畅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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