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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常识见到拆迁公告后才会启动拆迁?总这么想你准要吃大亏! [打印本页]

作者: liukai    时间: 6 小时前
标题: 常识见到拆迁公告后才会启动拆迁?总这么想你准要吃大亏!

  ■点击右上角【关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百家号■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导读:在网络上,我们经常会看到“收到拆迁公告后过多久才会开始拆迁”这样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各种解答更是遍地开花。然而在明律师不得不郑重指出的是,这个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迷惑性,很容易导致被拆迁人错判程序阶段进而损失补偿安置权利。谁告诉你的一定要在发布拆迁公告后才能开始着手拆迁行为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精准解析这一问题的真实答案……【要点一:何为“开始着手拆迁”?标准应该是它】“开始拆迁”总要有个标准。有些老百姓将其理解为“动手拆房”,那是完全错误的。试想公告发布,老百姓刚知道要拆迁,下一步就是房子被拆,这样的程序设计又将置被拆迁人的救济权利于何地呢?显然,所谓“开始着手、启动拆迁”,主要是指拆迁方开始作出对老百姓房屋、土地及其补偿安置权利产生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开始了,就意味着拆迁开始了。拆房子,本身或许并不是对被拆迁人权益影响最大的环节。就补偿安置问题签订协议并且履约,才是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切勿将房屋被强制拆除当作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开始启动权利救济的“讯号”,因为这已经太晚了,晚到令被拆迁人丧失了大量救济权利的空间和期限。如果你一直认为房子被拆了才叫开始拆迁,那么很可能在此之前你所能拿到的补偿就已经被拆迁方“定”好了,被拆迁人很可能要吃大亏。【要点二:何为“拆迁公告”?主要是这两种】拆迁公告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而是老百姓的通俗叫法。实践中,它主要是指两种东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征收决定公告,以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征收土地公告。在一些网文中,将“拆迁公告”歪曲为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进而得出“拆迁会在公告的30日以后才能启动”,这是严重误导。请大家牢记,在前述两份正式的公告发布前,你还会见到很多份通知、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选定评估机构公告等等。而所有这些公开发布的文件,都会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产生直接影响,都是“拆迁”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从第一份文件发出之时起,拆迁就已经开始了。征收决定公告和征地公告,已经是位置很靠后的事情了。尽管从理论上讲,在前述两份正式的“拆迁公告”发布前,拆迁项目存在依法被终止的可能性(如若征地材料的组卷报批未被通过,则征地批复不会作出,征地项目将欠缺法律依据)。但这仅仅是理论上的一种可能性,实践中的拆迁都是“开弓没有回头箭”的行政行为。【破题:“等公告”完全错误,要综合各种情势去判断】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味“等公告”的做法是不明智的。一则有些项目纯属“先上车后买票”,初期不发布公告房子都已经拆了一半了;二则对于那些非征收性质的协议搬迁项目,如近期热度颇高的合村并居、腾退等等,拿着协议直接一户一户签完全是可行的,并无法律规定其一定要先公告才能入户谈。故此,被拆迁人要善于从现象上去判断拆迁是否真的开始了,自己是否要着手咨询律师、准备材料、依法救济权利了。在明律师提示大家以下4大要领:1. 在一个合法的征收项目中,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和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一般是最初的公告。见到这两份公告,即意味着征收的全面展开。它的共同点之一是都会规定“暂停办理”若干事项以使房屋、土地的状态处于相对固定不变之中。2. 对于“村民自治”性质的协议搬迁项目,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搬迁补偿方案,或者上级乡镇政府来人进行相关的政策宣讲,可视为拆迁开始的兆头。什么会都没开就直接冒出补偿方案的,程序上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过,如果村民直接见到了搬迁补偿方案、拟定的补偿协议等直接影响补偿权益的文本,也意味着拆迁已经开始了。3. 预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选定评估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环节均标志着拆迁的正式启动。这些都是位处拆迁程序前端的步骤,都比正式的“拆迁公告”要更早出现,被拆迁人切勿对此不当回事,消极懈怠,这个不参与,那个不监督,最后你的补偿偏低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4. 对于不分青红皂白上来就封闭现场、开展施工的,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寻求救济。在近期的征收实践中,一些无视法定程序和当事人权利的情形有抬头之势。突出表现为在签约期限内,奖励金发放期间就开始“进场施工”,签一户拆一户,大肆制造声势破坏未签约户周边的居住生活环境。面对这种试图“快刀斩乱麻”的极限施压举措,被拆迁人不要轻易因畏惧而退缩,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的提起钳制拆迁方的进一步行动,力争为自己补偿诉求的实现争取到足够的协商、沟通空间。在明律师最后要告诉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房屋被拆了才需要咨询律师”“公告发布了才能开始救济”,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只会令我们坐以待毙错失良机。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未雨绸缪居安思危,这些老话绝非无用的“套话”,而是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权利受到影响之日,就是你依法救济权利之时,这才是问题的精准答案。举报/反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https://www.zaiminglvsuo.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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