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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征地拆迁政策有哪些? [打印本页]

作者: xubin    时间: 16 小时前
标题: 征地拆迁政策有哪些?

  在经济日益增长的社会中,土地的征收在我们普通人家可能会遇到,国家在建设中需要征收个人用地以发展谋求公共利益,那么在征地过程中的流程及个人安置问题我们了解吗,接下来小编带你了解了解。北京强拆律师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1419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1、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其确定了:不论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还是商业性开发拆迁,拆迁方均须通过法定程序,在取得被拆迁人同意、达成协议后,并给予被拆迁人充分补偿,才可对房屋进行拆迁。

  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2、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的生计、有保证:

  必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这是征地时,当地政府,必须主动满足的最基本要求。

  而征地补偿,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的、长久稳定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将失地农民恰当的纳入,相应的就业、社保体系。

  在《土地管理法》中,四十七条中规定了: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禁止采用非法的方式,进行强拆;强拆的方式,只有司法强拆: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4、手续不全,不得征地拆迁:

  (一)合法征地行为的前提,首先是“法定主体适格”,包括:

  征地批复机关主体:只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对上报的征地材料,进行批准。

  制定、做出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应为县、市级以上政府。

  房屋强拆主体:强拆裁定书,应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申请做出的。

  (二)拆迁过程中,法定的程序,应包括:

  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拒绝达成协议、或拒交土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关于征地拆迁政策,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洛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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