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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闻:法律规定了补偿的合理标准,拆迁方不可一刀切补偿,更不能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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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kai
时间:
7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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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闻:法律规定了补偿的合理标准,拆迁方不可一刀切补偿,更不能低补偿
征地拆迁中,有很多被拆迁人在反映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方式不合法,这与拆迁方的不守法行为有着很大的关系。就比如说拆迁补偿一刀切式进行,有个当事人他们那边拆迁是这样补偿的,农村拆迁大于220平米的楼房,补偿价格统一为102万,不管面积大小,不管装修如何,实践中类似这样的补偿方案比比皆是。拆迁方为了节省拆迁成本,总是会想方设法的压低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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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市场价值差异巨大,这注定了每个地区的补偿政策也存在一定差异,而有的地区补偿款较高,有的地区补偿款较低也是必然的结果,不能说经济较落后地区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按照一样的标准来补偿。但无论是什么地区,设置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必须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了补偿的合理标准,实践中的那些一刀切做法以及恶意压低补偿的做法等都是错误的。今天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一、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因此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地区拆迁,只有充分的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才是合法的。拆迁方任何要求拆迁户“先搬而后补”的做法,不先保障被拆迁户利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而拆迁户在未获得补偿前有权拒绝搬离房屋。
二、提供多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能自由选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上述法条明明白白的赋予了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却在反映,拆迁方根本不给选择的机会,而是直接在补偿方案中规定了全部只用某一种方式进行补偿,这样具有强制性的做法,显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或者是把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设置得很不合理,变相逼迫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另一种方式,这同样是剥夺了被拆迁人在选择补偿方式上的自由权。
三、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在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该原则其实早已经被广泛适用在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中了。
而城市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补偿一定要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补偿,这是判断被拆迁人是否会被拆迁的一个重要标准。
被拆迁人因为公共利益而牺牲了个人利益,因此其原有生活水平必须得到保障。如果说拆迁的补偿费用不能够支撑现在的生活,或者说生活水平没有以前好了,那么这个补偿就是不合理的。当认为自己补偿不合理时,应当及时与拆迁方谈判,谈判不成不可拖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掌握主动权。
四、安置周转费、停产停业损失须足额补偿
征地拆迁必然要将土地上的住宅、厂房等建筑物拆除,因此在安置房尚未建成交付前,被拆迁人可能需租房,而厂房被拆除则需另选地址进行重建,这就要求必须足额支付拆迁户安置周转费、停产停工业损失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则明确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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