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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带薪休假 你不得不看的三大误区 [打印本页]

作者: guozhiwei    时间: 2022-3-19 12:38
标题: 带薪休假 你不得不看的三大误区

  自从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后,“带薪休假”常常由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制度的法律理解方面存在认识误区,使劳动者的年休假休息权益或补偿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关于“带薪休假”你了解多少,你又踏进了哪些误区呢?青团社兼职https://www.qtshe.com/青团社——找兼职,招兼职,全国大学生免费兼职服务平台。青团社是国内首家免费兼职平台,为大学生提供海量安全兼职招聘信息,有高薪兼职、日结兼职、附近兼职、周末兼职各类兼职模块。更与世界500名企强强联合,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兼职岗位。青团社免费赠送兼职保险,为每一位兼职用户提供安全保障。找兼职,上青团社!0571-56076688!


  误区一

  换了单位“休假工作年限”要重新计算

  工作中,职工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情况下计算年休假天数比较明确,但是因被单位解聘或提出辞职等情况换单位的情形,新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才让休年休假,而且重新计算劳动者在该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作为年休假天数的依据,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误读。

  实际上,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会因为职工跳槽换单位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1年的期间。换言之,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部分休年休假,到了新单位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不过,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案例:

  王先生2008年1月开始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干了1年零9个月。2009年10月1日跳槽到一家酒店工作了19天后向酒店申请要求年休假。

  因王先生累计工作的时间为1年9个月19天,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2009年他在该酒店的剩余日天数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总计92天。因此王先生在2009年的休假天数应为:(92÷365)×5=1.2天,即王先生在2009年仍可以在该酒店休1天的带薪年休假。

  误区二

  员工未在当年提出休假书面申请视为自行放弃年假

  工作中,劳动者往往不敢跟老板申请休年休假或即使提出休年休假老板也不批准,事后,老板往往以劳动者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请为理由,认为劳动者自动放弃休假的权利。实际上,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完成的。

  带薪年休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强制休假”的义务,只有劳动者主动表示明确放弃休假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补偿的权利后才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不用担心老板不批准休年休假或未提出申请而丧失休假或获得补偿的权利,一旦用人单位违反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仲裁及法院提出申诉或起诉。

  案例:

  小李是一家个体工商户餐馆的小工,自参加工作以来已经在该餐馆连续工作满2年。2009年8月,小李向老板提出休5天的年休假,结果老板说饭馆经营正值旺季,要求小李留下来继续工作并答应给加班工资,但其后老板并未兑现诺言,于是小李要求老板支付带薪年休假期间3倍的工资,老板却说是小李没有提出休假要求,所以小李无权主张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权利。

  其后,小李将该个体工商户告上了法庭,老板无法举证证明曾安排小李休年休假或小李明确表示放弃休假的事实,最终法庭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误区三

  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需支付未休假报酬

  工作中,用人单位提出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通常会将职工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成相应报酬一并补偿,但对于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通常认为因法律上只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而未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当视为员工自行放弃当年带薪休假的权利,无需折算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实际上,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无论是否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其当年未休或未休足的年休假,均可先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再计算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平均月工资收入÷21.75天×300%×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

  值得注意的是,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法律规定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劳动者仅能要求用人单位再支付200%而非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案例:

  2009年7月,小陈因其所在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而向单位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单位为其结算未休足年休假的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认为是小陈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小陈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

  因小陈截至2008年的累计工龄已有11年,她2009年应享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在端午节期间她合并休过5天年休假。小陈在2009年在该单位的工作天数是200天。那么,小陈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应为:(200天÷365天)×10-5=5.4-5=0.4天,而0.4天不足1整天,故该单位虽无需支付小陈未休足年休假的劳动报酬,但该单位提出不同意支付的上述理由却是不正确的。
作者: 拉皇帝    时间: 2022-4-9 10:50
真是 收益 匪浅
作者: 新心成人    时间: 2022-5-8 06:15
好好 学习了 确实不错
作者: 鹤临江    时间: 2022-6-10 20:54
相当不错,感谢楼主无私分享精神!
作者: 曲终人散    时间: 2022-7-18 08:01
帮你顶下哈!!
作者: 我亦疯狂    时间: 2022-8-23 09:36
帮你顶下哈!!
作者: 铁木真    时间: 2022-10-1 09:27
路过,支持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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