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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1958—2011:简短的拆迁维权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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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kai
时间:
4 天前
标题:
叙述:1958—2011:简短的拆迁维权脉络
1958年,北京就开始大规模拆迁。这一年北京一共拆迁房屋51819间,涉及15059户7万人。这次拆迁主要是扩建天安门广场,将中华门和两侧的千步廊拆除,修建人民大会堂、国家大剧院、历史博物馆等著名建筑,30天内就完成拆房16365间、发放安置用房、新建周转房等一系列工作。随后的拆迁工作中,市民积极性高涨,不少人自愿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无偿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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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中国建设的热情一直持续到60年代,1960年代在计划经济意识形态指导下,住房严重不足,不少地方的临时住房十分紧张,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平方米,困窘程度更甚于今日的城中村,生活甚为苦难。拆迁,就意味着把在贫民窟生活的城市贫民解救出来,大大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因而被认为是一项民生工程。因此那时候只有积极配合政府拆迁工作的拆迁户,没有不愿意拆迁的“钉子户”。但这一时期的拆迁仅限于部分城市,涉及人口较少,利益关系相对简单,是不争的事实。
1990年代开始,鉴于过去几十年高度集中僵硬的经济模式带来的各种问题,我国放弃了计划经济,开始走市场化道路。随之而来的就是城市扩建的问题,政府于1991年前后进行城市扩建和危房改造。随着82年宪法出台并经过88年的修改,政府行政的法治意识有所提升,不再单纯依赖行政命令领导工作,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行政法规用以规范自身的行为。
这时,城市人口大量增长,导致住房福利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政府不得不在住房供给上另想出路。非市场化的住房福利制度只能惠及少数有住房需求的城市人口,同时遏制社会的住房供给,无法给大多数人提供住房。1991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文件,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从过去国家全部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变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房地产建设”,房地产企业开始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起来。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颁布以后,房地产商成为了我国拆迁的主力军,此时,房地产商负有保障住房供应的社会职责,拆迁对于开发商何市民来说都是好事,鲜有纠纷。
但这一年实施了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的税收比例减少了两成。税收减少,支出却越来越大,入不敷出。为开拓财源,地方政府开始依赖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补贴财政收入,由此开启了之后几十年的“土地财政”。就是以低价征收集体土地,再以高价出让给开发商,赚取高额差价。一些地方的土地出让金成为了地方财政主要收入来源,占比80%以上。渐渐地,以推动城市建设、保障居民住房为初衷的拆迁,开始分不清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受利益驱使,地方与开发商不自觉地站在一边,拆迁的成本渐渐转嫁到拆迁户身上。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征地拆迁的矛盾开始浮现出来,发展至2010后到达顶峰。
1997年起,为了发展经济,国家决心将房地产企业建成国民支柱型产业,至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完成,房地产制度建立起来,开发商垄断了住房建设。2001年国务院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对有关拆迁的事项进行了重申。开发商仍然是拆迁的主体,开发商自行政机关处获得拆迁行政许可后,可以实施拆迁,如果被拆迁人拒绝拆迁,可以实施强制拆迁。由于这个《条例》一边倒地偏袒开发商,赋予开发商拆迁的权力,这十多年来,各地均上演来拆迁与反拆迁的“情景剧”。拆迁中存在的利益链条人所共知的,被拆迁人几乎不可逆转地处于弱势地位,引起整个社会对于被拆迁人几乎一边倒的同情与声援。
房地产开发商的征地拆迁与公共利益相距甚远,很多开发商常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拆迁,很多拆迁户试图通过制度性的方式进行维权,包括行政复议、诉讼等,但相当一部分无法得到完满的解决。于是出现了很多令人眼花缭乱的维权场面,其中不乏壮烈维权事件,山东某地农民在拆迁队面前往自己身上浇汽油自焚,最终没能解决问题。也有采取具有创意性维权的,2011年登遍全国报纸的重庆“最牛钉子户”,最终维权成功。
鉴于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赋予开发商征收主体身份在实践中引起大量侵权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条例》的合宪性引起质疑,为社会广泛地批评。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城市房屋拆迁条例》,遏制了无序的商业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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