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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常识拆迁补偿的有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打印本页]

作者: xubin    时间: 前天 06:39
标题: 常识拆迁补偿的有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拆迁补偿的有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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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了解?下拆迁补偿的有关法律依据。

  拆迁补偿的有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依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

  补偿的?式,可以实?货币补偿,也可以实?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式。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

  (

  ?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

  ?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

  三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条征收个?住宅,被征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

  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

  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协商选定

  ;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式确定,具体办法

  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作,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预。

  第?条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计算、结清被征

  收房屋价值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住宅,被征收?选择在改建地段进?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

  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搬迁费

  ;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

  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第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

  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条市、县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建设的,

  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调查、认定和

  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

  筑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式、补偿?额和?付期限、?于产权调换房屋

  的地点和?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补

  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后,当事?不履?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当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在征收补偿?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

  ?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案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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