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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自动驾驶:现状、困境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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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kai
时间:
昨天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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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自动驾驶:现状、困境和出路
自动驾驶是基于运载工具、道路选择、数据管控“三合一”的新一代智能化系统。当前,自动驾驶的发展和应用,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探究自动驾驶的现状、困境和出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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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现状
从理论上看,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化水平具有不同的层次。按照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和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对自动驾驶场景的智能化要求,将自动驾驶技术区分为L0—L5共6个等级。其中,L0是人类驾驶员完全操控汽车;L1是以人类驾驶员操控汽车为主导,智能系统只起辅助作用;L2是人类驾驶员和智能系统共同操控汽车;L3是智能系统基本主导汽车,但需要人类驾驶员的监控;L4是智能系统主导特定环境的自动驾驶,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人类驾驶员监控;而L5是智能系统完全操控汽车。
从实践上看,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化水平具有两种进路。一种是以传统汽车制造商为代表的“递增”研发模式,从L1到L5逐步推进。另一种是以新兴汽车制造商为代表的“插入”智能模式,直接从L4切入,将数字技术嫁接到已实现半自动的汽车上,试图最终突破L5的智能化水平。当前的自动驾驶不仅实现了发动机和传动机构的智能化,而且实现了工具机的半智能化。未来的突破点,将聚焦于对工具机智能化的研发。目前,以自动驾驶为基础的新型运输方式逐渐走向商业化,一旦关键技术实现突破,将极大地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不过,人们对自动驾驶的安全等问题也产生了担忧。
面临困境
自动驾驶为人们所青睐和期待,部分是因为其能达到比人类驾驶更高的安全性,从而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是,目前的自动驾驶仍面临三方面困境。
首先,自动驾驶汽车面临一系列的道德挑战。“电车难题”由福特(Philippa Foot)于1967年最先提出,用以反思功利主义的前提。而当前“电车难题”也被用来思考自动驾驶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其中根本的争论来自道德方面的挑战。比如,设想一辆正在疾驰的有轨电车,必须经过前方的A轨道或B轨道,如果A线上有3人,B线上有9人,在死亡事故无法避免的情况下,电车司机应如何选择?其选择或不选择是否合乎道德?如果说人类驾驶员主导汽车时道德主体还较为明确,那么当人类驾驶员完全“托管”时,自动驾驶系统能否成为道德主体?
其次,自动驾驶汽车可能造成法律解释矛盾。一方面,法律理念认为,每个人的生命和权利都享有法定的平等;另一方面,法律实践一旦诉诸功利主义原则,就可能与人人平等的理念相矛盾。而如果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依据功利主义同样也不能得到“合理的”辩护和认可,因为主体的能动性始终优先于事后的结果,并且地区差异和文化差异将导致“规则”的差异性和“结果”的多样性。
最后,自动驾驶汽车还面临技术采集和技术解释的双重困境。现有的人工智能技术是基于对人类行为、图像识别、植入知识的封闭学习和计算。因此,只要在一定的封闭领域,自动驾驶汽车确实能够做到运输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然而,一旦从封闭领域进入开放领域,自动驾驶系统就会因道德规范的复杂性和开放领域的可能性,而无法确保准确性和安全性。
探索出路
面对上述自动驾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困境,如果不是想“停止”而是想“推进”的话,那么不能确保100%而能在95%以上避免可能的交通事故的话,我们能否接受?有研究者认为,“电车难题”的困境并不完全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前者只涉及主体的当下选择,也无法超出对死亡的判断;而后者是以“预先设计”和“现有经验”来规避可能的风险,完全能够超出个体对死亡的判断。因此,从现实的角度看,如果以减少死亡为底线,自动驾驶汽车也具有一定优势。因此,我们可以在一定情况下综合分析自动驾驶的可能出路。
在L1—L4的自动驾驶发展阶段,一种安全的驾驶行为需要满足多个变量。从功能的角度看,至少存在五个主变量:人类驾驶员、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道路服务商、政府监管部门、潜在的危害物。首先,当自动驾驶汽车进入封闭道路前,人类驾驶员必须明确自己是驾驶者、监督者和责任人的“三合一”身份。因此,人类驾驶员要检查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完好,自动驾驶系统是否正常,道路服务商是否允许进入驾驶,已知的天气状况和自然灾害情况等。其次,道路服务商要设立是否允许进入封闭道路的通告,做好道路安全防护,防止路人和动物进入,保证指示牌、路标线、紧急通道符合规范,并提供自然灾害预警。最后,政府监管部门要对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和道路服务商进行严格监管,尽可能防止其不按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并防止黑客入侵自动驾驶系统等潜在风险。若自动驾驶汽车进入封闭道路后发生事故,要调查不同主变量的功能失常情况。可以说,在封闭道路内,如果其他情况正常,自动驾驶汽车是可以取代人类驾驶员的。然而,当自动驾驶汽车在开放的道路上行驶时,由于路况复杂,人类驾驶员应根据具体路况合理切换驾驶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自动驾驶系统只起辅助作用。如果出现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可由人类驾驶员或制造商和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共同承担。
在L5的自动驾驶发展阶段,自动驾驶行为的主变量发生了变化。从功能的角度看,至少也存在五个变量:自动驾驶系统、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道路服务商、政府监管部门、潜在的危害物。由于L5的自动驾驶系统已完成在开放领域的绝大多数测试,因而可以取代人类驾驶员的角色,成为驾驶的主体。因此,在乘客不影响驾驶行为的前提下,如果出现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可由系统后台负责部门、制造商、道路服务商、保险公司和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或主要责任协商承担。
综上所述,自动驾驶的发展与应用,要应对来自道德、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挑战,其中最核心的是道德挑战。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必须严格符合出厂规定,对乘客信息的收集必须履行法律上的保密责任。此外,政府必须做好相关监督工作。政府既是自动驾驶技术的支持者,也是自动驾驶技术是否安全的监督者。因此,政府既要严厉打击非法自动驾驶汽车流入市场,也要坚决防止用户信息的泄露。总之,任何技术的设计和应用都必须以降低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为前提,因为保全生命是人类一切价值的底线。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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