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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拆迁时,房屋空地面积、院落应该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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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ozhiwei
时间:
昨天 19:25
标题:
常识拆迁时,房屋空地面积、院落应该补偿吗?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引起征收方与被拆迁人矛盾的导火索通常是补偿。可是在实施过程中,征收方给予的补偿范围很小而且补偿标准也很低,以至于是对院落以及空地部分都不想给被征收人补偿。那么,在拆迁时,对房屋院落以及空地面积是不是要给予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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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即便是没有确切规定空地、院落是不是可以取得补偿,这也不是不对院落实施补偿的根据。拆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使干扰房屋的市场价有许多的因素,可是院落是不是实施补偿,这也会对房屋市场价产生巨大的影响。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拆迁补偿不但要考虑房屋占地面积,而且考虑对征收房屋价值产生重要影响的附属设施,如院落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由此来看,院落、空地面积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自然也是要给补偿的。
然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讲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经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如今仍然继续使用的,没有经过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该把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依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那么,依照最高法做出的司法解释来讲,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应该把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院落以及空地纳入到补偿的范围之内,而且还要依照征收时房地产市场价给予补偿。如若征收方并没有把这些给予补偿的话,就能够仅凭以上这条规定,被征收人可径直作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根据。
实践过程中,拆迁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常常会有许多的细节,程序要实施。但是这其中可以干扰补偿的却是评估这一环节,院落、空地要不要进行补偿,也要看评估时可不可以把它们归入到评估的范围之类。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认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不同意见的,能够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能够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过被拆迁人需要明白一点,几种拆迁评估方法中,对被拆迁人最有利的是市场评估法。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该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新旧程序、建筑面积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有关因素。所以说,选择市场评估法应该是各地最先采取的方法。
所以,对于有院落的房屋实施补偿的时候,应当在评估的时候依据房屋所有人对于院落的使用情形,作出合理的补偿。
因此,如若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碰到了比较棘手的问题,可经过询问专业拆迁律师,让拆迁律师早点介入到案件当中,尽早的帮助被拆迁人维护合法自身利益,以免“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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