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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常识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liukai    时间: 昨天 16:43
标题: 常识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

  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在政府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城管局有权强拆吗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4191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迁应该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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