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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随拍] 聊一聊:拆迁维权案例:拆迁征地法律维权确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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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16 15:24: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虹网 西虹网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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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梁某是河南兴隆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家人世世代代生活在村内。之后因当地政府建设某项目,将梁某的房屋所在地划入此次拆迁范围内。拆迁方通知梁某让其从居住的房屋中搬出去,而对于遭受的损失却丝毫未谈及,梁某坚决不同意并向有关部门要求其出示此次拆迁的一些具体的文件和资料,但是有关部门却态度强硬蛮横,面对这种情况,梁某深知仅凭自己力量根本难以同有关部门抗衡,经过一番考虑后梁某决定找法律专业人士帮助自己,于是在他人的介绍之下,梁某找到了办理征地拆迁业务遍及全国范围的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自己争取权益,讨要一个的说法。农村房屋拆补偿https://m.zaimingchaiqian.com/zhjd/buchang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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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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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经过律师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委托人除了搬迁通知之外,根本就未见到其他任何本次拆迁的相关文件,而有关部门对拆迁文件的保护其中必然存在猫腻。于是两位律师迅速展开了已制定好的维权策略。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程序,将几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递交到了规划、立项等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请求公开项目建设施工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征地拆迁文件。但是法定期限过去,相关部门没有对委托人的申请事项作出任何回复。律师查询到相关部门已经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事隔近两个月委托人才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书,而这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答复期限。为全方位地帮助委托人争取权益,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于是律师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相关部门逾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针对逾期原因推向客观原因的答辩理由,律师运用其专业法律知识和高超的法律运作技巧,将其提出的答辩理由驳回,在律师充分的复议准备工作下,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了相关部门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行为违法。与此同时为了加快委托人得到合理补偿的诉求,律师发出律师函,明确态度表明立场,并希望在公平公正原则下协议解决此次纠纷。经过政府信息的分析以及律师相关调查发现此次拆迁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立即就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复议以及诉讼程序,相关程序启动后,拆迁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开始主动同委托人进行接触,就相关补偿事项进行沟通,当事人双方的谈判地位开始发生了变化,委托人由被动逐渐转向主动,经过律师帮助双方通过多次沟通后,拆迁方最终做出了让步,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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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杰睿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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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在本案中,因委托人及时的找到律师来维权,介入案件后找住时机以其多年办案经验,帮助其拿到了满意的补偿。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相关部门负有公开本次拆迁相关文件的义务,但是在委托人向其提交申请书后的法定期限内不予公开,反而延期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委托人在自己要求查看相关拆迁文件无果的情况之下立即寻找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通过律师的及早介入,展开维权,主动出击占据主动地位,为维权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稳固的基础,这也是维权快速得到补偿的重要原因。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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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22-12-11 16:22:42 | 只看该作者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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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23-1-1 04:29:28 | 只看该作者
    有竞争才有进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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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23-1-7 19:22:18 | 只看该作者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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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23-1-13 08:49:52 |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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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23-1-18 20:41:00 | 只看该作者
    过来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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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23-1-22 09:42:03 |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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