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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速览征地拆迁注意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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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昨天 08: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虹网 西虹网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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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房屋拆迁律师事务所https://m.zaimingchaiqian.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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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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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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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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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3、不告知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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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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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一、征地和拆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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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1、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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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2、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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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3、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而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条例出台后,“拆迁”这个不规范的用语应该逐渐淡出了,以后无论征地还是征房,都叫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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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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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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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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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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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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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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