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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闻“拆迁”变“搬迁”!北京拟出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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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虹网 西虹网  【大河财立方 记者 赖苏婷】北京“拆迁户”可能即将成为历史。近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办法》涉及“拆迁制度的废除和搬迁制度的建立”“征收与房屋搬迁的同步实施”“强化房屋安置”“非住宅补偿政策”等内容,引发外界关注。“拆迁”拟改“搬迁”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的《起草说明》,此次《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大河财立方记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可以通俗理解“拆迁户”概念的“消失”。从字面理解,“拆迁”更强调“拆”的动作,“搬迁”则强调“安置”的功能,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导向。“从‘拆迁’到‘搬迁’,其背后的主动权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严跃进解释道,“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地方政府,搬迁的实施主体是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此类变化,可以把权益赋予农民村民,为农村农民的搬迁权益提供保障,也将有助于未来征收补偿、房屋安置等工作的推进。”征收与房屋搬迁拟同步实施根据《办法》,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应与集体土地征收同步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补偿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王玉臣在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收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财产权等相关权利。《办法》中提到,实行房屋安置的,区人民政府应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按照安居优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明确安置房源具体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及交付时间。安置房源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采取期房安置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严跃进认为:“安置房源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采取期房安置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体现了对农村村民居住和安置工作的重视。”最高补偿面积拟不超过267平方米在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方面,《办法》也做出了相关限制,补偿面积最高不超过267平方米。《办法》拟明确,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应采取房屋安置、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实行货币补偿的,宅基地房屋补偿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价。对于补偿标准,《办法》拟规定,北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对认定为1982年(含)之前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67平方米;对认定为1982年以后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在“非住宅的补偿政策”方面,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应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包括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公共公益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责编:陈玉尧 | 校审:陈筱娟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举报/反馈杨在明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s://www.zaiminglawyer.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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