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首页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西虹市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社区广播台

    查看: 54|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知晓:赠与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8-15 15:3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虹网 西虹网  您说的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一)如果是婚前赠与,已经完成过户,房产登记状态为男方单独所有,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的单独赠与,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北京专业离婚律师http://www.yiyilawyer.com/list_46_1.html易轶律师是一名专业北京离婚律师,也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讲堂》主讲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专家、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婚姻家庭律师。易轶律师执业12年,从执业开始就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已为1000多人解决婚姻家事问题,诉讼离婚实战经验丰富,致力于北京离婚法律服务,为您提供离婚律师免费咨询服务,助您解决婚姻家事问题。服务热线:/ Phone:15501287219!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二)如果是婚后赠与,要区分是否存在明确约定。(1)男方父母与男女双方无任何约定,那么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房屋,即便只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也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大概率要平均分割。如果双方登记的是共同共有,有些法官也会酌情考虑房屋来源、出资情况、贡献等多方面因素,在房屋分割比例上适当倾斜,倾斜的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果是按份共有,那么法官大概率按照份额分割。(2)如果男方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男方一人,并通过签署了财产协议确定下来,也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离婚律师提示: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23-1-29 10:57:50 | 只看该作者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23-1-24 14:57:13 | 只看该作者
    我是个凑数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23-1-18 14:09:23 | 只看该作者
    相当不错,感谢楼主无私分享精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23-1-10 23:06:04 | 只看该作者
    好好 学习了 确实不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23-1-2 10:15:58 | 只看该作者
    过来看看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22-12-6 08:29:58 | 只看该作者
    有竞争才有进步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