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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第三,制定的补偿标准,将会使拆迁户拆迁后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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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3 10:46: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虹网 西虹网  实践中,拆迁方要求先搬迁再补偿,其实有可能有这三个目的,一是让被拆迁人失去谈判的筹码(房子),以更好的掌握主动权;二是推动项目进度以尽快完工;三是使被拆迁人陷入居无定所的境地,以便后期压低拆迁补偿。这些对被拆迁人来说,都是不利的,所以被拆迁人一定不能同意拆迁方提出的“先拆后补”的要求。找拆迁律师https://m.zaimingchaiqian.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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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并且法律是明确规定了拆迁顺序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严格禁止先拆后补,大家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是有法可依的。只有把补偿款给到位了,才能拆迁,否则便是违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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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使用暴力或软暴力逼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断水断电、挖坑堵路等制造生活不便;威胁、跟踪、恐吓等扰乱生活安宁;砸玻璃、破坏门窗等增加恐惧心理;以其亲属相威胁等株连式逼迁等等。须知,逼拆行为不管是大是小,不管是暴力还是软暴力,都是违法的。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在拆迁中利用类似断水断电等带有逼迫性质的行为,部分严重的逼迁软暴力会上升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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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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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软暴力”行为明确定性为犯罪行为。为被征收人在暴力逼迁中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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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咨询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拆迁户,针对拆迁方的一些断水断电逼拆行为,只是的一味的抱怨这是有多么多么影响生活,无法忍耐之下甚至直接搬走了,完全没有考虑到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建议遇到征地拆迁,大家一定要有足够的法律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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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国家政策与法律有明文规定,征地拆迁补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房屋拆迁一定要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补偿,这是判断被拆迁人是否会被拆穷的一个重要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也明确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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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现在进行征地拆迁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意味着被拆迁人将对公共利益做出巨大贡献,那么个人利益问题上就绝不能存在不公正之处,其原有生活水平必须得到保障。实践中,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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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拆迁之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否则便可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更多的拆迁补偿!当被拆迁人计算补偿款是否合理时,可以与周边市场价格对比,是否做到拆一还一,是否能保证补偿款足以买到同等价值的房子。若选择产权置换,房屋面积、位置、交通便利情况等应要与之前的相当。当认为自己补偿不合理时,应当及时与拆迁方谈判,谈判不成不可拖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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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23-11-13 10:58:43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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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23-11-13 11:20:08 | 只看该作者
    沙发!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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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23-11-13 11:27:21 | 只看该作者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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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23-11-13 11:45:51 | 只看该作者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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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23-11-13 12:13:17 |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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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23-11-13 12:29:58 |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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