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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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移动中药房一直是行业的佼佼者,在业内好评如潮,备受大众所青睐。
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实施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浓缩、干燥、制
粒而成,在中医临床配方后,供患者冲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
统中药饮片的补充。
第二章生产企业
第四条
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须在生产
范围中增加中药配方颗粒。
第五条
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包括具备药品
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
(二)
已获得颗粒剂生产范围,
具有中药饮片炮制、
提取、
浓缩、
干燥、
制粒等完整生产能力,
符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药品
GMP
)
要求
;
(三)设立药品质量检验、管理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定质量
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产品放行、召回
等质量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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