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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心理] 懂得:拆迁时,到底是“政策”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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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8 13:4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虹网 西虹网  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最关注的问题就是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一般都是通过,拆迁方发出的拆迁公告和拆迁政策得知自己具体的补偿标准。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的被拆迁人都遇到过补偿款过低的情况,拆迁方给出的拆迁理由也是漏洞百出!北京在明律师事https://www.zaiminglvsuo.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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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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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位于山东某市的张先生最近拆迁了,本来是好事,可张先生却很烦恼。原来同一个拆迁方,隔壁村给出的拆迁补偿款每平米1500块,而作为邻村的张先生每平米只给800块。同一片地方,房屋大小也差不多,拆迁款差了将近一半。找到拆迁方却被告知拆迁“政策”已经下发,不能更改,补偿标准按照“政策”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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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张先生不能理解,政策都是拆迁方定的,他们想定多少就能定多少吗?真的是拆迁“政策”大于“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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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根据法律的规定,拆迁时每个地方的生活水平和政策都不同,所以国家并没有制定一个严格的拆迁补偿标准。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一条红线,那就是保障被拆迁人在日后生产生活中不因拆迁而导致生活水平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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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拆迁后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拆迁前的生活水平,这个是底线。而大部分拆迁政策即使没有压到红线之下也是贴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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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例如按照5年前的补偿标准执行,或者在评估阶段通过不正当手段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评估结果和真实情况出入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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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而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标准应符合征收时的现实情况,例如补偿标准应和当地市场情况相同,评估不做虚弄假,征收拆迁程序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尤其是对拆迁产生纠纷的更不应完全以拆迁政策为准,当然被拆迁人不能一个人完全改变拆迁政策,但拆迁政策并不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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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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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如果产生拆迁纠纷,被拆迁人对补偿方案或者拆迁程序产生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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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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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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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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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上述案件中的张先生如果对拆迁补偿款的赔偿金额不认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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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后来张先生在电话咨询我们后,按照我们的指导方法尝试进行行政复议。在1个月后,张先生通过电话再次联系到了拓夫律师,想委托我们进行案件代理诉讼。确实是,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都觉得解决方式很简单。但是作为非专业人士,首先收集证据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还有后续的各种法律流程。我们接受张先生的委托后,通过行政复议,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等方式,最后成功帮助张先生拿到了126万的拆迁款,比之前的整整多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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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虹网 西虹网  虽说拆迁政策是活的,每个地方也不相同,但是不要忘记法律是有底线的。您如果正在面临拆迁问题,可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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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24-1-8 18:29: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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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24-1-8 23:47:1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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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24-1-9 04:06:42 | 只看该作者
    过来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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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24-1-9 06:49:11 | 只看该作者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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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24-1-9 08:20: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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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24-1-9 09:00:47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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