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首页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西虹市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社区广播台

    查看: 47|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分析: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4-2 09:25: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虹网 西虹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办规定先拆迁后补偿,是违法拆迁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4300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要先进行补偿后拆迁的,所以先拆迁后补偿是属于违法的。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相关法律规定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第二十五条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征用土地应如何进行补偿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补偿: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西虹网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24-5-27 02:54:2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24-5-27 07:30:31 | 只看该作者
    我是个凑数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24-5-27 12:48:06 | 只看该作者
    沙发!沙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24-5-27 17:49:2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24-6-20 01:43:33 | 只看该作者
    为自己家乡的社区网贡献点力量,回个帖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24-6-20 20:26:13 | 只看该作者
    昌平的网上家园 哈哈 平台不错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